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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0-06-09 瀏覽人次 : 3479
5月14日,英國內政部移民局發布移民法的修正案,針對多類簽證的政策進行調整。涉及修改的包括備受關注的海外首席代表簽證、剛推出一年的初創者簽證(Start-up Visa)和創新者(Innovator Visa)簽證、全球杰出人才簽證。新的政策將于2020年6月4日開始實施。
即使是在疫情期間,英國內政部也并沒有停止工作,按照一貫的做法,在上半年對移民法進行查漏補缺。
關于初創者簽證(Start-up Visa)和創新者(Innovator Visa)簽證的調整
1, 申請人必須是企業的創始人,并以自創的商業模式獲得簽證。同時補充明確,如果申請人的公司已經在英國成立和運營,那么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是該公司的創始人之一;
2, 新增條款如果內政部認為擔保機構所發擔保函有所不當,簽證官有權進一步要求補充證明資料,在對于證明文件不滿意的情況下,簽證官將拒絕申請;
3, 增加對商業計劃“可行性”的說明,要求提交的商業計劃在申請人所及的資源內是可以實現的;
4, 還增加了如果申請人希望更改商業方向,只要擔保機構審核認可滿足創新性,可行性,可拓展性的要求,那么允許改變商業模式,無需獲得新的背書或提交新的申請;
5, 銜接上一條補充說明,如果申請人以這種方式更改了商業方向,將不會阻礙他們在下一次創新簽證申請中按照“同一商業模式”進行申請。這對從初創者簽證轉為創新者簽證的申請人尤為重要,否則他們需要為滿足£50,000資金門檻;
6, 針對擔保機構的政策也有所改變。英國高等教育機構在新政策下,也可以為創新者簽證申請人提供擔保。并且增加部分英國政府機構為擔保機構。
解 讀: 首先明確這次的政策修改是利好消息。移民局對于初創者和創新者這兩項剛推出一年的新簽證類別,補充了更多操作上的說明,給企業家更加多靈活的空間,可以調整商業模式,并且無需再做申請。 同時,按照英國內政部的一貫風格,“真實性”和“可行性”是最重要的兩個考核點。申請人不能一味追求“創新”,而忽略了移民法的真實意圖:商業模式能落地,為市場注入更多活力和創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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