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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7-01-12 瀏覽人次 : 4755
美國時間(2017年1月11日),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將在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上發布關于EB-5投資移民區域中心項目新行政規定的通知。本次政府對行政法規修改是為了讓法規更好地反映區域中心和EB-5投資人所面臨的商業現實,增加申請審核過程的可預測性和透明度,提高移民局運營效率,并加強EB-5項目的公平度和誠信度。公眾將有90天的時間(即直到2017年4月11日左右)提出對新的法規的意見,之后DHS再公布法規的最終版本,并正式實施。
1.關于區域中心首次申請和樣本批準的變化
DHS希望可以把區域中心首次申請和EB-5項目樣本批準申請劃分成兩個不同申請程序,成立區域中心時先遞交一個簡單的申請,在區域中心成立以后再要求遞交更具體的項目樣本批準申請。
2.樣本批準申請成為強制性要求
上述程序將會使EB-5項目樣本批準申請成為硬性規定。因此,DHS會要求項目必須在獲得樣本批準后,投資人才能遞交基于對該項目投資而進行的EB-5申請。從實際操作上來看,這已經是很多項目目前的做法。而DHS本次通知向公眾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項目樣本批準的有效期(可能是2-3年),以及如何定義項目的“重大變更”。
3.政府監督
DHS征求公眾意見的問題還包括政府對于區域中心所采取的監管力度和方法,以保障區域中心項目合理運用投資款促進經濟增長,并且防止資金濫用。其中包括區域中心認證,上報區域中心對NCE和JCE的監管方式,以及其他監管機制等。
4.區域中心的延期和關閉
DHS在考慮對區域中心延期的規定作出修改,包括要求區域中心持續提供其遵守法律法規的證據,包括 :
(a) 區域中心從事EB-5投資移民項目的證據;
(b) 定期報告區域中心采取的監管手段;
(c) 區域中心發生重大變更時,及時向DHS匯報。
此外,DHS也在考慮公布有可能導致區域中心關停的活動,包括 :
(a) 區域中心是否持續參與EB-5投資移民項目;
(b) 是否以欺詐或欺瞞手段獲得區域中心資格;
(c) 在區域中心運營中是否使用非法來源的資金;
(d) 是否濫用投資資金,包括把后期投資人的資金當作前期投資人的投資回款。
總之,這次萬眾期待的法規為保障EB-5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的公正合法邁出了重要一步,也標志著DHS在引進新政策改善EB-5投資移民的過程中,是以開放的態度,并且愿意征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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